市场发育不甚成熟 第三方治污任重道远

  发布日期:2016-07-15  点击:1216

     治理企业排污是环境治理中重要的一环,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经常由于资金和技术的限制,导致治污效果并不突出,为解决此类问题,第三方的介入被寄予厚望。然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之路如何?遭遇了哪些瓶颈,又有哪些可圈可点之处?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以牺牲环境和过度利用资源为代价的野蛮式增长,虽然中央政府很早就针对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出台了若干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受环境保护投入大、地方保护主义和短期政绩目标等因素干扰,再加上监管薄弱、执法不严,因而实际上环境污染愈演愈烈。这种利益驱动的动力是巨大的,这股潮流的惯性也是巨大的。
  
  有效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具有多方面的制度优势,可以显著降低政府执法管理成本,便于环保部门集中监管,减少企业的边际治理成本和达标排放成本,改进企业达标排放率,大幅提高治污效果,促进环保企业和产业发展。
  
  第三方治污获国家政策支持
  
  为了打破原有“谁污染、谁治理”的格局,国家在政策层面对第三方治理大力推动。
  
  继2014年7月1日史上最严的污染排放政策开始实施,2014年7月4日,国家环保部废止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7号),进一步开放环境污染治理市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加智慧的提出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2014年12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
  
  2015年,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又联合下发《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下称《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方治污遭遇的几大问题
  
  尽管个别领域先行探索了有关第三方治理的实施路径,但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化主导治理模式,导致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发育并不成熟,专业化的第三方治污企业还非常稀缺,供需之间的矛盾比较尖锐。同时,第三方治理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创新,其最终“落地”,尚需面对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总体而言,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在推行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排污企业环保投入不足,没有主动达标排放的意愿。法规和经济杠杆是环境成本内部化的两个重要工具,但在当前地方环保部门环境执法不严的大背景下,企业逐利本性使得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行支出有限。2014年被媒体爆光的内蒙古腾格里沙漠化工园区排污等多个恶性环境污染事件也仅仅是冰山一角,尚未发现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多不胜举。
  
  二是环境服务业秩序亟待规范。随着《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实施,从行政审批角度降低了污染治理专业企业进入相关业务领域的门槛。但是我国环境服务业整体处于快速发展时期,中小型环境服务运营商的技术及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企业以降低环境治理标准为代价,刻意压低环境服务价格以抢占市场,污染企业选取委托合作方时缺乏有效的判断依据,低质低价中标屡见不鲜,扰乱和破坏了行业秩序,不利于国内环境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第三方和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在污染事故发生后,排污方和治污第三方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排污企业认为治污已交由第三方处理,排污不达标应由第三方担责,治污方认为排放不达标是因排污方不按照合同排污,导致污染难处理。
  
  四是委托治理税费征收增加了全社会污染治理成本。排污企业如自行治污,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费用可计入企业生产成本,无须纳税。排污企业将环保项目委托给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后,环境服务公司需缴纳增值税等税负,客观上降低了环境服务行业微薄的利润空间,整体上增加了社会污染治理成本。
  
  第三方治污推进过程中的三重关系
  
  因此,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体系的构建,必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正确处理所涉及的各方利益,做到责任清晰、点面结合、注重实效。在实践中,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政府治理与企业治理的关系。我国的环境污染治理历来是行政主导模式,资金投入主要依赖政府提供。企业治理污染,一般也是由政府监督完成。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就是要改变这一传统模式。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既要注重激发污染企业治理的主动性,又要注重调动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积极性,力求将行政指导与市场引导有机结合起来,构建良性的治理模式。
  
  第二,重点治理与普遍治理的关系。在制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政策的过程中,要统筹考虑普遍性和特殊性,实现重点治理和普遍治理相统一。一方面,对于省内的钢铁、焦化、水泥、石油化工、制药、玻璃、造纸等污染行业,要出台专门奖励和监督政策,力争在重点行业、关键领域治理中实现突破。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治理的全面性,兼顾其他行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局,出台带有普遍性的支持引导政策,保证在重点治理基础上实现普遍治理。
  
  第三,批次治理与全面治理的关系。一般而言,环境污染地区分布差异较大,在政策体系构建过程中必须正视这一现实,正确处理批次治理与全面治理的关系。一方面,对环境污染形势相对严峻的地区,要在治理政策上予以倾斜,尽早将其纳入第三方治理的重点。另一方面,对环境污染程度相对较轻的地区,要相应制定预防性政策,鼓励引导企业更多采用防范性的技术手段,力争不出现新的污染,巩固良好的生态环境。
  
  结语:第三方治污任重道远
  
  要根治环境污染,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只有打破原有“谁污染、谁治理”的格局,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通过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环境污染治理新机制,政府在政策设计与实施方面要形成一套有效的推进措施,在实际操作层面建立专家型环保管理队伍和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防止因产品和技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
  
  然而,第三方治理作为一项管理制度创新,其最终“落地”,尚需面对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基于外部条件和环境因素,第三方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