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1-5-28  点击:696

近日黑龙江发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督导实施方案》,涉及省生态环境厅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共80项,其中作为责任单位的23项,作为督导部门的57项。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各有关处(室)、直属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督导的通知》要求,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督导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5月7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压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销号主体责任,确保以高标准、高质量整改成效迎接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按照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回头看”专项督导实施方案。

一、督导时间

2021年5月10日至6月10日。

二、督导对象

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和销号责任主体。

三、督导事项

涉及省生态环境厅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共80项,其中作为责任单位的23项,作为督导部门的57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责任单位整改问题

1.制度管理类。共16项整改任务,主要涉及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深不透,落实祁连山通报不力,鹤岗市区域限批形同虚设,落实自然保护区管理、黄标车淘汰、秸秆禁烧、小锅炉淘汰等方面工作合力未形成等问题(2016年第1、2、3、5、8、12、13、14、15项,2018年第1、2、3、4、19、2-14、2-18项)。

2.工程项目类。主要包括燃煤电厂除尘脱硫脱硝改造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整改等4项问题(2016年第34、37、43项,2018年第16项)。

3.执法考核类。主要包括没有对2015年未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实施相关处罚、没有按照《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对省直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秸秆禁烧考核流于形式等3项问题。(2016年第9、10项、2018年第2-20项)

(二)督导部门督导问题

1.制度管理类。共14项整改任务,主要涉及哈尔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不力、牡丹江市亿丰煤气拖延整改、信访问题出现反弹和群众不满意率高、水源保护区划定、农村连片整治项目推进缓慢等问题。(2016年第25、35项,2018年第5、6、7、9、10、13、15、20、2-8、2-9、2-16、2-19项)

2.工程项目类。共28项整改任务,主要涉及佳木斯江北水源地整改推进缓慢、齐齐哈尔纳污坑塘、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整改、磨盘山水源地整改、齐齐哈尔化工集团电石渣污染、阿什河治理、肇兰新河治理、哈尔滨向阳垃圾渗滤液偷排、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设施建设、呼兰河绥化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问题。(2016年第26、28、31、36、47、49、55、56项,2018年第8、11、12、14、17、25、27、32、33、34、35、2-4、2-5、2-7、2-10、2-11、2-12、2-13、2-15、2-17项)

3.生态恢复类。共10项整改任务,主要涉及伊春乌拉嘎金矿违法采矿、乌裕尔河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毁林毁草毁湿、八五三农场违规建设旅游设施、挠力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规建设等问题。(2016年第21、29、40、41、42、44、45项,2018年第24、28、37项)

4.执法考核类。共5项整改任务,主要涉及“三供两治”任务落实考核、省农垦总局红兴隆管理局追责、哈尔滨小岭水泥大气污染等问题(2016年第11、51、54项,2018年第18、36项)

四、督导方式

采取调阅资料、座谈交流、现场核实、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

五、组织实施

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整改措施,制定本领域整改任务具体督导方案。并要举一反三,组织开展本领域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各分管厅领导负责做好分管处室督导工作。

作为责任单位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目标。

作为督导部门的问题,制度管理类问题主要督导责任未落实、制度不完善、会议未部署、机制落实不到位问题整改等内容;工程项目类问题主要督导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垃圾治理、小流域整治不到位、大气污染问题整改等内容;生态恢复类问题主要督导林地、湿地、草地破坏和各类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项目问题整改等内容;考核处罚类问题主要督导未执行年度考核、约谈问责和违法建设、违法排污问题整改等内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切实担负起整改督导责任,列出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分管厅领导要统筹推进,研究部署,以高度责任感实施好专项督导工作,确保整改成效经得起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验。

(二)强化督导,靠前服务。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整改工作督导,实施盯办制度,专人专项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省级部门行业优势,靠前服务,协调解决问题,保证整改工作质量。

(三)提出建议,严肃问责。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彻底、不到位,甚至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的,要固定好证据,提出处理建议,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守纪律,按时报告。在督导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接受监督。专项督导结束后,厅各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要形成“回头看”专项督导情况报告于6月10日前提交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督导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任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