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水体整治应纳入规划

  发布日期:2021-8-10  点击:625

当前,一些地方在重视规模性河湖水环境保护规划与污染防治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乡村小微水体污染问题。有的河道、坑塘等处垃圾乱堆乱放,管控长期缺失,河道堵塞,垃圾渗滤液溢流污染水体;有的受到村民生活污水、养殖业及小企业生产废水等直排威胁;有的水生态环境功能基本丧失,水流干枯、淤积,失去了“荷塘月色”美景。

开展小微水体整治、修复、保护,既是当务之急,也是乡村振兴的有力抓手。“十四五”之际,应将小微水体纳入水环境保护规划,作为新发展阶段打好碧水保卫战的一个重要方面。

分布于乡村大地的河、塘、沟、渠、堰、库等小微水体,最终的归宿都是江河湖泊。相对而言,其面积、规模、环境承载力微小,却与江河湖泊共同构成了大自然完整的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体系,相互依存又相互作用,成为维系社会发展和人们生产生活不可分割的命脉,对重点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乡村小微水体环境保护是水环境保护的“细胞工程”,将其纳入“十四五”水环境保护规划是依法治水的应有内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方政府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包括小微水体在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乡村小微水体整治纳入规划是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工作目标的应有之义。“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提出,“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将乡村小微水体整治纳入“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能够有效促进上述目标任务的实现。

将乡村小微水体环境保护纳入水环境保护规划是乡村振兴的有效抓手。《乡村振兴促进法》将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涵盖,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的部署,对于小微水体整治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不因事小而不为。我们应强调乡村小微水体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清小微水体与重点河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密切关系。规划编制重实避虚,内容翔实,全面掌握区域小微水体底数。就当前问题对症施策,突出污染治理、问题整治、隐患排除、生态修复、功能恢复、生态保护、常态管控重点环节,就每个环节给出具体针对性保障措施,设定明确的目标、标准、质量、时序进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