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训!干扰COD在线监测数据 3名污水操作工被判刑!
发布日期:2021-09-26 点击:469
近日,梅某、杨某、李某因干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被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并在特定时间内被禁止从事排污行业。
2020年7月14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点排污单位、缙云县某啤酒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对化学需氧量(下称COD)和氨氮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了盲样检测,发现该公司废水排放口在线监控COD在同年6月24日8:50为81.36mg/L,超标持续至9:20后数据突降为25.88mg/L,同日18:50COD为82.28mg/L,超标持续至20:00后这一数据突降为47.48mg/L。
这些数据的突变引起了环保执法人员的注意,通过调取该公司在线监测站点视频监控发现,6月24日9时、19时先后有两名男子进入在线监测站点对COD在线监测仪器实施操作。现场检查时还发现在线监测站点内留下写有“在线COD检测仪操作要点”标题的手写纸张,按照该要点步骤去操作,在线COD检测仪会对水质重新取样检测,导致最终数据显示合格。
经调查,梅某等三人承认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同年7月27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立案侦查。经查,2020年6月24日,该啤酒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工作人员杨某、李某为逃避环保部门监管,在污水COD监测指标超标时,按照时任污水处理班班长梅某制作并存放在环保监测站的“在线COD检测仪操作要点”,擅自修改监测设施时间,使监测设施重新采样,干扰自动监测,导致COD监测数据失真。
缙云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梅某等三人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结合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向法院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
8月31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量刑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判决已生效。